关于对软控股份有限公司、张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12-21 07:00:29   来源:98直播吧斯诺克

  

关于对软控股份有限公司、张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经2022年5月27日召开的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3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前述授权投资期限到期后,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30日和8月3日接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金额分别为10,000万元和5,000万元。公司未就以上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8月28日才召开董事会议补充审议前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议案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张垚作为公司首席财务官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深刻汲取教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杜绝以上问题的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